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郑国光建议尽早研究制定《气象灾害防御法》
来源:楚天律师发布时间:2011年05月11日作者:人民日报 郑国光
尽早出台《气象灾害防御法》


 

全国政协委员 郑国光


  □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,全社会应树立起高度的防灾减灾意识

  □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作为行政法规,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系统性强、涉及面广、要求高、影响大等特点还有差距

  我国是世界上受气象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,全社会应树立起高度的防灾减灾意识。资料显示,每年因各种气象灾害造成的农作物受灾面积达5000余万公顷,受影响的人口达4亿余人次,因灾死亡人数2000人左右,造成的经济损失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%—3%。

  近年来,超强台风、特大暴雨洪涝、特大干旱、低温雨雪冰冻、暴风雪等灾害性天气频发,越来越严重地影响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,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安康福祉,影响到国家安全和重大工程建设。因此,进一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,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,既是各级气象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,也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。

  我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,2007年,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》,2010年1月,我国第一部规范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综合性行政法规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正式颁布实施,为进一步建设气象灾害防御法律体系,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,减少气象灾害的损失提供了法规依据,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。

  然而,《气象灾害防御条例》作为行政法规,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系统性强、涉及面广、要求高、影响大等特点还有差距,难以保证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常态化投入,难以应对突发性和灾害性极端气象灾害,特别是对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与公众防御与救助气象灾害的法律责任缺乏法律依据。

  美国、日本及法国等气象灾害高发国家早就气象灾害防御出台了相关法律,例如,美国的《防洪法》,日本的《气象灾害对策法》,法国的《气象灾害防御法》等,对提高气象灾害防御技术能力、定期修改灾害防御计划并完善防灾减灾执行的制度等做了法律规定,使得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有法可依,成效明显。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既要求气象部门对气象灾害作出准确的监测、预报、预警,并及时发布,更需要政府行政权力相互配合并调动社会力量,以及相关行业响应和合作,这需要用法律的形式加以规范。因此,以法律来规范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的责任和义务,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多部门合作参与协调机制,加快建立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社会参与”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。

  建议尽早研究制定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灾害防御法》,一要明确我国气象灾害防御的基本原则,构建“政府主导、部门联动、社会参与”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机制;二要发挥各级政府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主导作用,明确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职责和分工,统筹协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气象灾害防御工作,切实解决当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存在的职能交叉、职能不清、多头管理、管理缺位的现象;三要规范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,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,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长效机制;四要明确气象灾害防御的法律制度和措施,规范气候变化监测评估、气候可行性论证、气象灾害风险评估、气象灾害信息发布、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等,明确政府、社会、个人在防灾减灾中的义务、责任;五要促进气象灾害及其防御的科学研究,提高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水平。还要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普宣传,提高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的意识;六要突出气象灾害救援队伍建设,明确军队在抗灾救灾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,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,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。

  (作者系中国气象局局长)